購進設備用于研發和生產可否作為研發費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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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設備用于研發和生產可否作為研發費加計扣除?

不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由于貴公司購進的設備既用于研發又用于生產,不是專門用于研發活動,不符合上述條款的規定,因此,該設備的相關支出費用不得作為研發費用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

因此,無論高新技術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只要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符合財稅〔2015〕119號對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規定,就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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