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是工資還是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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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是工資還是勞務報酬呢?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兩個稅目如何明確區分,是一個公認的難題.

比如:張三是A公司財務經理,月工資薪金收入8000元,繳納社保;同時兼職擔任B公司主管會計,B公司每月給其發放工資4000元,無社保.張三取得的兩份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觀點一:兩項所得都是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新舊實施條例都認可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觀點二:從B公司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

張三從A公司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而從B公司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勞務報酬所的納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析及建議:

新舊個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2006]162號認可從兩處或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而國稅函[2005]382號卻將"兼職取得的收入"定性為勞務報酬所得.按常規社會生活經驗理解,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必然可以按主次分為一個全職,一個兼職.按這種理解,國稅函[2005]382號相當于否認了從兩處以上可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與國稅發[2006]162號和個稅法及實施條例相悖.這種文件沖突的結果就是,稅企雙方以尋求各自利益為導向,依據不同的文件,得出不同的結論.

如果兼職者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此兼職收入應該按照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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