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個體哪些行為可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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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個體哪些行為可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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