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機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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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的機構是?

登記應當在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機構是指在一定轄區內依法接受申請人遞交的材料,辦理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登記的機構."許多國家和地區將法院作為登記機構" [7] . 我國《物權法》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見我國《物權法》并沒有對登記機構作出規定.

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由原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2016年1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正式發布實施.這是我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的又一關鍵節點,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發展的重要一步.這標志著我國以《物權法》為統領、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為核心、以《細則》等配套規章規范為支撐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基本形成,為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全面實施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據和堅實的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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