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類合同的印花稅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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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類合同的印花稅應如何計算?

一、計稅依據要看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貼花.但1990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以下簡稱428號文】對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作出了修改,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因此,在實務中要牢記保險合同以保費收入為計稅依據.

二、定額定率要區分.428號文對保險合同計稅依據作出修改時規定適用范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同時對稅率也進行了修改,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此前,《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中又規定,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五元貼花.37號文發布時考慮到當時這三類合同簽訂時定率計算的計稅依據不明確,所以暫按定額五元貼花.現在在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保費收入明確的情況下應統一按保費收入的千分之一定率征收.

三、保險合同要分類.《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要對保險合同進行分類,例如保險公司涉及較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意外保險合同不在財產保險合同的列舉范圍內,這類合同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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