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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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多少?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的規定,"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上述銷售單位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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