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可以出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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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可以出租嗎

抵押物可以出租,并且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權優先;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賃合同優先。

1.先出租后抵押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先抵押后出租

【1】抵押權設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

【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抵押物可以轉讓嗎

我國法律不禁止抵押人轉讓抵押物,但抵押物轉讓行為受到法律的限制【物權法第191條嚴格限制抵押人轉讓抵押物】。

一、《擔保法》第49條規定未賦予抵押權追及效力:

1.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未履行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之義務的情形下,轉讓行為無效;

2.不得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實際價值且未應抵押權人的請求提供相應擔保的,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

3.轉讓行為有效:

A。抵押人只要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和告知受讓人的義務,就可以處分抵押物;

B。經通知和告知的抵押物轉讓,抵押權人只能要求抵押人將抵押物的價金優先向其清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抵押權。

二、《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以承認抵押權追及效力的基礎上,允許抵押權物自由轉讓:

1.抵押人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

A。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B。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2.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改變了擔保法所確立的"通知主義"【以物權法規定為準】:

1.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

【1】抵押權人的同意:

A。僅僅是抵押物不受抵押權追及之要件;

B。不構成對抵押物轉讓行為效力的獨立影響。

【2】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權轉讓,受讓人取得的是無抵押負擔的抵押物所有權。

【3】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提存;

【4】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A。轉讓行為并不因為欠缺"抵押權人的同意"而無效;

B。只是受讓人所取得的是具有抵押負擔的抵押物所有權;

C。受讓人可以通過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

抵押物可以出租嗎?通過本文的分享,相信大家已經知曉了,抵押物是可以出租的。其實,我們應該明確,抵押物既然可以轉讓,出租就更可以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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