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其他所得的最新的個稅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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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其他所得的最新的個稅處理是怎樣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5]351號)規定,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依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64號)規定,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546號)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規定,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第二條第十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六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接收企業或自然人的捐贈是否屬于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除本通知第9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根據上述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接受捐贈若屬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則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未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地方上對個人受贈股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對符合規定的受贈人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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