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能否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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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能否辦理退稅

根據國家總局《關于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8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凡屬于現有政策規定的特準退稅范圍,且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凡屬于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按現行規定予以征稅。不屬于上述兩類貨物范圍的,如生活用品等,實行辦法。由此,上述企業如果符合規定,可以辦理增值稅退稅。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有哪些?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六條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退(免)稅申報。

(二)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退(免)稅,申請退(免)稅時除提供對外承包合同外,還須提供分包合同(協議)。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為承接分包的企業,總包與出口加工區企業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對外承包工程合同,貴公司承接工程所用貨物不屬于對外承包出口貨物,不視同出口貨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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