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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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因此,您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哪些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在境內書立或領受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同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和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舉例來說,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簽訂的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會計審計業務約定書,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與證券公司簽訂的財務顧問協議,與銀行簽訂的理財合同,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與翻譯服務公司簽訂的翻譯合同,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與保安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等各類業務約定書、協議或合同,不在上述文件的正列舉范圍內,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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