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中的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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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中的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及應負擔的稅費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依據上述規定,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用應包括工程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等。由此可見,在建工程發生的招待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在建工程中的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

企業將業務招待費10萬元計入在建工程,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管理費用10萬元,并調整企業會計利潤減少10萬元,以此再作業務招待費比例扣除的限額計算。

在目前來講,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所得稅法,皆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不得計入在建工程,只是在核算科目介紹時,說明管理費用(金融企業為業務及管理費)的內容是包含業務招待費,但在建工程是否必然不得列支業務招待費,在支出配比的情形之下,同時也有預算考慮的問題,企業多有存在這種歸屬分類業務招待費的情形,我們的處理傾向于合并調整,但不動納稅人的利潤表,同時也允許納稅人之后通過折舊的計提。

1、當期全入費用的納稅調整,如業務招待費發生10萬元,限額為1萬元,納稅調增9萬元。

2、當期分別計入在建工程與管理費用,如在建工程4萬元,管理費用6萬元,限額1萬元,納稅調增9萬元,但是4萬元并非在當期利潤表中,在之后折舊年度內如20年攤銷掉,合計是利潤表中扣除10萬元。

在建工程中的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怎么做?很簡單,按照小編老師闡述的相關資料,在建工程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是可以申請扣除的,并且可以按照發生額度的百分之六十的比例進行扣除的,同時不能超過年度銷售額的千分之五的。如果有超過的部分不知道怎么處理的,可以來本網站上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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