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的職工薪酬與稅法的工資總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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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會2014年8號(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的規定,職工薪酬由原來的8項內容改為4項,即將原來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費,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與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再新增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作為改后的第一項內容短期薪酬;將原來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改為第二項內容離職后福利;第三項內容仍為辭退福利;第四項內容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職工薪酬的核算應在“應付職工薪酬”下設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四個一級明細,再在短期薪酬下設工資、福利費、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二級明細進行會計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標準扣除,即分別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型服務企業按8%)扣除,但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五險一金;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而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等。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的職工薪酬與稅法的工資薪金支出、工資薪金所得包括的內容基本一致,但不等于稅法的工資薪金總額,工資薪金總額是指會計職工薪酬中短期薪酬的第一部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應發數,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
案例說明:
【案例1】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分配工資600000元。其中生產工人工資300000元,車間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廠部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銷售人員工資100000元。2018年1月5實際發放,代扣社保費50000元,代扣個人所得稅35000元。
案例分析:
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分配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    300000
制造費用    100000
管理費用    100000
銷售費用    1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資) 600000
2018年1月5日實際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資)  600000
貸: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社保費 50000
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35000
【特別提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養老保險等貨幣性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同工資的處理。
本期小結:2014年7月后的職工薪酬分為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會計核算應在“應付職工薪酬”下設上述四個一級明細,再在短期薪酬下設工資、福利費、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二級明細進行會計核算。職工薪酬一般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職工薪酬涉及的成本費用按企業所得稅規定標準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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