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賃屬于什么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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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屬于什么經營范圍?

場地租賃屬于房屋租賃經營范圍。

場地出租是不需要營業執照的,只要產權明晰,簽訂租賃合同即可。房產、地產的出租業務非經營項目,這只是民間租賃,產權所有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出租,無需許可。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于1984年首次發布,分別于1994年和2002年進行修訂,2011年第三次修訂。該標準(GB/T 4754-2011)由國家統計局起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并將于2011年11月1日實施。此次修訂除參照2008年聯合國新修訂的《國際標準行業分類》修訂四版(簡稱:ISIC4)外,主要依據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狀況和趨勢,對門類、大類、中類、小類做了調整和修改。

新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并將于2011年11月1日實施。根據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從2012年定報統一開始使用。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包括哪些類型?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一、融資租賃服務

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

二、經營租賃服務

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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