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商品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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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商品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1)發生需要轉出時:

借: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2)月底進行結轉時:

借:應交稅法-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主要是出現在發生以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在建工程)、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

借: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補充:退貨不屬于進項稅額轉出,而是直接憑對方開過來的"銷項負數"發票直接沖減進項稅額,也就是:

借:庫存商品(紅字)

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進項稅額(紅字)

貸:銀行存款(紅字)

存貨報廢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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