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稅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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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稅率是什么?

根據以上國家和地方層面的稅收政策規定,關于建筑領域的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等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計稅,總結如下。

第一,對于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的建筑企業,由于其經營的主業是建筑安裝業務,建筑安裝企業外購鋼構、設備和建筑材料進行施工應按照建筑服11%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二,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生產制造企業或銷售企業,特別是既有鋼結構生產資質又有鋼結構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生產企業或鋼結構銷售企業,如果在銷售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筑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17%稅率和提供建筑服務11%稅率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注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按照應按照銷售貨物17%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建筑安裝企業,特別是既有鋼結構生產資質又有鋼結構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安裝企業,施工合同中分別注明鋼構價款和設計、施工價款的,而且財務上分別核算鋼結構、設備、材料收入和安裝收入的,則鋼結構、設備、材料收入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按照11%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別注明的,則鋼結構、機電設備和材料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超過50%的,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未超過50%的,按照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判斷區分原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改增納稅人,我們主要看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是否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而不是看本合同中的貨物銷售額是否占合同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具體計算貨物銷售占比,我們可以查閱銷售方12月增值稅申報表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累計數的比例。

如果,A的申報表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么A屬于原增值稅納稅人,混合銷售應當按17%繳納增值稅。

如果,A的申報表中,第1欄“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b欄“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那么A屬于營改增納稅人,混合銷售應當按11%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稅率為數豆子整理,“營改增”后,一些關聯到增值稅的對象都要有所變化,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也在此列,如何開具發票,如何計稅都是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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