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借款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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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借款賬務處理怎么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上市公司應按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部分,視為關聯企業之間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

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1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案例解析:甲、乙是關聯企業,2008年甲企業投資乙企業700萬,占乙企業100%股份。2009年1月1日,乙企業從甲企業借款2000萬,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業所有者權益構成及稅務分析如下:

1-6月,每月實收資本500萬元,資本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50萬元。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計算。

即稅法上的權益投資大于或等于會計上的所有者權益,稅法上的權益投資按照取數從大的原則處理。

1~6月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權益投資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計算,則權益投資為600萬元。

7~12月每月實收資本600萬元,資本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所有者權益大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800萬元。

計算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600×6+800×6)/12=700(萬元)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2000萬元計算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2000/700=2.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 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一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2000×5%×(1--2/2.86)=120×0.2=3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假如甲公司實際稅負高于乙公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甲公司已經將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稅負交納了企業所得稅,本著公平稅負的原則,對乙公司支付給甲企業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

假如甲公司實際稅負不高于乙公司。則30萬元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當年扣除,也不可以轉到以后年度。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乙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財務費用            1000000

貸:應付利息            1000000

納稅調整:假如甲公司實際稅負不高于乙公司,‘稅法上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為70萬元,會計上列支的利息為100萬元,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此30萬元差異不屬于暫時性差異,而是永久性差異,應該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甲公司實際稅負高于乙公司,則不產生財稅差異,不進行納稅調整。

甲企業:

關聯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四條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說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金額。

假設乙企業從甲企業借款2000萬,期限1年,年利率5%,與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相同。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財務費用           1000000

假設乙企業從甲企業借款2000萬,期限1年,年利率5%,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財務費用            800000

資本公積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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