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開辦費攤銷費的稅前扣除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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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開辦費攤銷費的稅前扣除規定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從中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沒有包括開辦費。

為此,可以認為新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和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采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于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 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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