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表的不動產屬于哪些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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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表的不動產屬于哪些資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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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于銷售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不動產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3.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即上述長期待攤費用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必須按規定期限分期攤銷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顯而易見,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資產)結構、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即為會計上的"更新改造支出"。

《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依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中,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增值稅表的不動產屬于哪些資產?增值稅表的不動產不等同于會計核算的固定資產,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分兩次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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