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怎樣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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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怎樣進行扣除,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怎樣進行扣除?

問: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應怎樣進行扣除?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支付利息國家有何規定?若年底未付,計算所得稅是否不能扣除?若付出利息,是否要代扣利息收入所得稅?

答:首先,對未指明用途的借款,企業應對其借款利息支出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期間費用和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

其次,對于計入期間費用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借款來源,再進行稅前扣除。

(1)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2)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原因、使用、付息辦法等比較復雜,其利息的所得稅的處理也要視不同情況處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即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準予稅前扣除。這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因此符合規定額度已計提應付利息而年底尚未實際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利息),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3.如果納稅人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4.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按其實際發生的費用配比計入成本對象中。在房地產完工后發生的,應作為財務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

5.納稅人從關聯方(關聯企業)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企業支付其他企業的借款利息不代扣代繳所得稅;但是支付給個人借款利息,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怎么做賬務處理?

答: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收入怎么處理,借款單位的財務部門和放款單位的財務部門做的會計分錄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金融類企業,那這利息作為營業收入核算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

如果你們是非金融企業,那這利息可以直接沖減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外借,一般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如果是貸款,可以沖減利息支出,記入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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