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抵扣范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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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抵扣范圍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9日公布了《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對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做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主要是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包括購進固定資產、自制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

固定資產抵扣范圍相關規定內容如上,相關規定以及抵扣時間期限上文都有介紹,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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