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購方名稱要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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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購方名稱要變更嗎

答:收購公司后,公司的名稱是可以進行變更的,公司變更名稱的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收購企業該如何做賬?

公司被收購后,被收購的公司收到收購公司款項的,一般是計入到公司的實收資本中,是屬于股東的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擴展資料:

企業收購債務問題處理辦法:

公司原來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繼承,不過可以在收購前和債權人談,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 ,如果原公司已經要到了破產的地步這個協議對雙方都有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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