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抵扣聯還需要登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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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抵扣聯還需要登報嗎

購買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不需要登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 票的發 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 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 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 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 票發 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 票發 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 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 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發票丟失會被處罰嗎?

可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因此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還需結合本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了如何認證抵扣?

(一)丟失抵扣聯

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憑證。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二)丟失發票聯

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四)丟失記賬聯

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文件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聯次的復印件記賬,注意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丟失普通發票應如何入賬?

(一)機動車銷售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鑒于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二)其他普通發票

1、丟失記賬聯

普通發票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應取得發票聯的復印件,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2、丟失發票聯

普通發票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可以參考《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購買方取得開票方有效證明后用記賬聯發票復印件入賬,復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對丟失普通發票如何入帳,目前各省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驗證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因此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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