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到保證金現金流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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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收到保證金在現金流量表中怎么顯示?

【答案】

收到的保證金在現金流量表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反映。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收到的稅費返還;

(三)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五)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六)支付的各項稅費;(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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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保證金余額在現金流量表中的處理

據現行的銀行承兌匯票操作模式,企業在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時,一般需要向銀行繳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這部分保證金在票據到期支付前不得取回和隨意動用。在約定的付款日期,保證金將作為票款的一部分支付給持票人。這部分保證金在資產負債表上仍然列為貨幣資金,但是因不能隨時用于支付。

對于票據保證金余額如何在現金流量表中列示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離到期期限為三個月以上的作為非現金等價物還是全部保證金作為非現金等價物?二是如果作為非現金等價物后作為經營現金流量、籌資現金流量還是投資現金流量?

對于第一個問題,2006年財政部財會[2006]3號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中,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F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F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同時,財政部文件財會[2006]1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應用指南”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解釋中,特別指出:不能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屬于現金。現金等價物期限短,一般是指從購買日起三個月內到期。現金等價物通常包括三個月內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可以得出,三個月內到期的債券投資,如國債投資等實際可以隨時變現,故可以作為現金等價物;而不能隨時支付的如票據保證金到期期限有三個月以內,但是并不能用于隨時支付,故不應作為現金等價物。因此,全部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能作為現金等價物。

對于問題二,作為非現金等價物后作為投資現金流量、籌資現金流量還是經營現金流量?根據2006年財政部財會[2006]3號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以下稱:31號準則)中第十二條: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投資指投資者當期投入一定數額的資金而期望在未來獲得回報,如債券投資,股票投資。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并不是公司為了獲取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而投入該資金,而是為了獲取銀行承兌匯票,因此把用票據保證金獲取銀行承兌匯票界定為投資行為不妥,故其產生的現金流量也不能作為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根據2006年財政部財會[2006]3號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以下稱:31號準則)中第十四條: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I資是通過一定渠道、采取適當方式籌措資金的財務活動,廣義的籌資包括商業信用行為,如果從廣義上分析,用票據保證金獲取銀行承兌匯票界定籌資活動。但是一般情況下商業信用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如果不屬于以上兩者則屬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通過上述分析,我認為票據保證金作為非現金等價物根據其對應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性質一并列示比較妥當,若銀行承兌票據系正常的經營商業信用,在現金流量表中作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則票據保證金作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若銀行承兌票據系融資票據,在現金流量表中作為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則票據保證金作為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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