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業務真發票為何不能計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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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業務真發票為何不能計入成本

問題:A公司是廈門一家貿易公司,在全國各地以分公司的形式連鎖經營,2014年為統一各門店風格,與福州B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A公司各門店均交由B公司統一裝修?,F涉及到門店的裝修發票問題,B公司提供的發票是其公司所在地福州開具的建筑業發票。雖然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即A公司應該取得B裝修公司提供的在各門店當地代開的建筑業發票。但是,營業稅暫行條例也規定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未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如果這樣,A公司取得B裝修公司開具的福州建筑業發票,是否也可以列支成本?如果各門店當地的地稅局一定要A公司去換取當地的建筑業發票,是否合理?

解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B公司外出開展裝修業務,應接受各地主管地稅機關管理。

建筑業營業稅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稅務機關管轄的特別規定:(一)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這里,關于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問題,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才可以由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即只有納稅人自應申報納稅之月起6個月內沒有申報納稅的,并且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也未發覺,才可以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于保證稅款不流失的目的考慮補征稅款。

因此,福州B公司為A公司提供的裝修勞務,應向各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使用勞務發生地的建筑業發票。福州公司開具的其機構所在地的建筑業發票,屬于跨區域開具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即除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對于A公司而言,其發生的裝修經濟業務雖然是真實的,取得的發票也是真實的,但因為來源地搞錯了,就不能算是合法有效憑證,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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