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銷售退回會計處理有什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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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銷售退回會計處理有什么原則?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跨年度退貨,需要沖回收入,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收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數)同時: 借:庫存商品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案例:

上年12月銷售的商品,由于質量原因,今年6月份退回,上年會計報表已批準上報,退回當月該如何處理。

這上銷售退回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也不屬于會計差錯,所以不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跨年度銷售退回會計處理有什么原則,小編沒有將新舊會計準則的內容對比,大家可以找找看,關于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應該能理解的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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