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不同稅率產品是否應按稅率單獨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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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不同稅率產品是否應按稅率單獨記帳

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同樣若該公司分別生產按適用稅率和簡易征收兩種貨物,也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并且由于簡易征收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應分別核算兩種貨物的生產成本,屬于由簡易征收貨物承擔的進項稅金應計入產品生產成本,劃分不清的,應按當期簡易征收貨物銷售額占當期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該公司可對劃分清楚的費用按產品分設明細賬,對劃分不清的費用可不分設明細賬,月末再按銷售比例進行劃分。

兼營與銷售有什么區別?

答:

兩者的概念不同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的經營行為既涉及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稱其為兼營非應稅勞務?;旌箱N售行為必須是一項整體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而兼管非應稅勞務則不同,它是不與所銷售貨物相聯系而獨立提供的非應稅勞務,即所提供的非應稅勞務與銷售貨物無直接關系。

稅收政策規定不同 納稅人的應稅行為確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后,應按稅法區別兩類納稅,分別對其銷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如果納稅人的應稅行為為兼營非應稅勞務,則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納稅人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征營業稅的勞務要與應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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