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法治理論推進國家審計蓬勃發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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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總書記的指示,指明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群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方向,為我們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審計發展提供了科學基礎。

本文在深入領會總書記關于“向往與目標”法學意義的基礎上,闡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本質和國家審計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進行審計監督的法理依據。希望對于“弘揚憲法精神、加強審計監督、推動國家治理、服務科學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一、習總書記關于“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講話的法學意義

中國共產黨的奮斗目標就是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但是,中國是法治國家,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也要依法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美好向往的基礎是基本需求)。中國又是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文本法國家,大規模的立法活動開始于改革開放之后,“立法滯后”是我國法制建設的突出特點。因此,不能企望法律處理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所有問題。那么,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改革開放時期,如何不失時機地、科學地“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人民的美好需求,是改革過程中擺在中國執政黨面前的一大課題。

需要指出,人民群眾社會性的美好需求,不是隨意形成的也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人民群眾在一個時期的社會實踐中,對社會存在與發展的正確認識,是人民群眾對規律的認識?,F在,中國共產黨把滿足人民群眾美好需求作為自己的奮斗目標,本質上就是重視規律、滿足規律、實現規律的具體體現。從法治國家的角度看,中國共產黨自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研究規律、認識規律、運用規律,已經按照規律的規定性建立并且完善了一大批法律,滿足了人民群眾部分美好的需求。隨著改革發展,出現了大量法律規范之外的新情況、新問題,僅憑法律手段不能及時地滿足人民群眾出于對規律的認識,而形成的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這就需要中國共產黨及其各級人民政府,及時研究、準確把握社會存在與發展的規律----即所謂社會存在與發展的道理,盡快出臺相關法律,在舊法尚未完善、新法尚未出臺以前,黨和政府有必要頒布一些政策、措施來彌補立法空白,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需求??梢钥闯?,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時期,由于立法滯后,客觀上存在著“依法”與“依理”兩種治國手段,他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推進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形成了階段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基礎。還要指出,隨著改革開放趨向成功,依理治國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小,這也是社會存在與發展的規律。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本質

傳統法學的觀點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也就是說,統治階級是出于維護本階級的利益,才建立或者完善一部法律的。但是,中國共產黨的奮斗目標,是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與向往,而人民群眾社會性的需求與向往,體現著社會存在與發展的規律。這樣,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法律不再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而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是規律的體現。因此,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中國,法的本質是規律的體現。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關于法的本質的觀點,不但生動詮釋了中國共產黨尊重民意、尊重規律,立法為民、立法為公的治國思想,也為我們不失時機地研究、完善中國特色法學理論開辟了嶄新的路徑。

三、國家審計實行經濟監督的法理依據

對于“依法審計”的國家審計機關來說,審什么、審誰、誰來審、怎樣審、什么是問題、怎樣處置評價問題、審計結果怎樣運用等等,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應當存在無法律依據而實施審計的情況。但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縣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按照社會存在與發展的規定性要求,在制約權力、防治腐敗的問題上,卻不約而同地采取了“依理審計”的監督手段。從上個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隨著企業自主經營權不斷擴大,以及國營企業廠長(經理)負責制、承包經營責任制等改革措施的實施,一些地方黨委出于管理黨員領導干部的需要,開始要求通過審計手段來了解、掌握國營企業廠長(經理)的工作情況。這是“依法治國”和“依理治國”在審計領域的生動體現。直至2006年,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寫入《審計法》以后,“依理審計”才與“依法審計”相重疊。

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由“依理審計”到“依法審計”的歷史發展過程,可以看出處于改革中的、使用文本法的中國,歷史性地選擇的“依法”與“依理”相結合的治國及其審計手段,確實是經濟社會存在與發展的需要、是人民群眾的需求。因此,我們應該抱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按照習總書記關于“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的講話精神,積極宣傳、完善“依法與依理相結合”的治國理論及審計理論,推動中國特色的審計事業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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