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房地產公司代付水電費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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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房地產公司代付水電費分錄

若上述代收款項,屬于上述兩個條件中之一,則代收費用不應計入銷售額中計算繳納增值稅。 帳務處理以其他應收(代付明顯)、其他應付(代收明細)入賬。

如果不能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則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帳務處理以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入賬。

目前,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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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

2、如果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在總局明確之前,可暫按代購業務的原則掌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增值稅:

(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

(2)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供熱公司等(簡稱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并由物業公司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

(3)物業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數豆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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