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資助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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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資助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政府補貼如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又作了具體的解釋: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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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哪些政府補貼屬不征稅收入

判定是否為不征稅收入的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兩個文件。根據上述文件,對于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將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數豆子關于政府補助資助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相信通小編的介紹大家已經了解了。同時,小編也就那些政府補貼屬于不征稅收入做了簡單的說明。希望能對大家起到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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