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銷售無產權車位怎么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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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銷售無產權車位怎么開票?

房地產公司銷售無產權地下車位(銷售50年使用權),一次性收取50年使用費。假定,該地下車位建造的開發成本為2000萬,收到銷售的使用費3000萬,則其成本如何結轉?收入如何確認?

會計賬務如何處理?

【政策】《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 第三十三條 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 七、服務業 (六)租賃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 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答復】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的規定,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企業自建固定資產單獨核算和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如人防設施),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房地產公司銷售無產權地下車位一般是利用人防等公共配套設施建造的無產權停車場所。開發企業利用人防等公共配套設施建造的無產權停車場所,建成后開發企業應移交人防、業主委員會等部門,然后再租賃回來,轉租出去。會計上對地下車位建造成本2000萬元確認為"開發成本--公共設施配套費",其租賃收入(轉租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地下車位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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