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分錄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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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分錄怎么寫?

如果只是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后用于彌補虧損而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直接調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不需要做帳務調整。調整后的結果應彌補虧損的余額減少。如果彌補虧損后還有余額,余額部分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補交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案例簡介

案例一:2001年5月,稅務部門在對某國有工業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00年度多提固定資產折舊100萬元(為便于計算,數據已作簡化處理,下同),因此責令企業作納稅調整,補交所得稅33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稅率33%)。當時企業會計人員所作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所得稅 33(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萬元)

②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萬元)

貸:銀行存款 33(萬元)

③借:本年利潤 33(萬元)

貸:所得稅 33(萬元)

④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3(萬元)

貸:本年利潤 33(萬元)

賬務處理后出現的問題:

①該企業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后續調整如何進行才能使固定資產賬面的折舊率、折舊年限、折舊額相吻合,并與實際稅負相一致?

②現行稅法已將所得稅定位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一項支出。將補交的所得稅結轉至利潤分配顯然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③上年未分配利潤的調增數不等于補交的所得稅額,處理結果有誤。

④未作補提盈余公積調整,會計處理"漏項"。 案例二:2000年3月,審計機關對某國有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上年度誤將購入的一批已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辦公設備記入"管理費用"賬戶,于是在下達的審計意見書中要求企業進行賬務調整(未列明調賬分錄)。該公司會計人員據此所作的調賬分錄如下:

①借:固定資產 300(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萬元)

②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萬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0(萬元)

賬務處理存在的問題:該公司雖然對損益作了調整,但卻在沒有進行相應納稅調整的情況下,直接將損益調整的結果轉入"未分配利潤",避開了納稅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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