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銷售企業廣告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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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銷售企業廣告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二十八)說明了白酒生產企業廣告費屬于新稅法規定的內資、外資企業統一執行新規定的范圍。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術企業等可據實扣除;二是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三是其他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予以據實扣除。本條對原扣除政策作了相應調整,首先是統一了內資、外資企業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方面的扣除規定,使內資、外資企業享受公平待遇,同時規定了一個統一、較高的扣除比例,并允許超過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酒類銷售企業廣告費可以稅前扣除嗎?酒類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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