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收款有什么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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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收款有什么稅務風險,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收款有什么稅務風險?

1、總公司收錢 開票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分公司

2、分公司憑發票聯入賬

借:其他應收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3、收到錢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總公司

例: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提供勞務(獨立核算分公司)這樣的業務勞務費收入應該如何處理?如果接受勞務方要求總公司開具發票并將勞務費支付給總公司,這種情況下總公司以什么方式將這部分勞務收入支付給分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專家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建筑行業允許總公司簽訂合同后,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并收取價款,并由分公司地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他行業只能由總公司收款并開具發票,總公司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總公司收款并開具發票,總公司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總公司將款項轉給分公司時需要總公司與分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分公司就分包金額向總公司開具發票并繳納增值稅。

如果屬于建筑行業,建議按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1號公告的規定,由總公司簽訂合同,總公司收款后轉付分公司,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并開具發票,這樣不會重復納稅。

閱讀完上文,關于“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收款有什么稅務風險?”你已經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更深刻的理解,歡迎向我們數豆子老師提出來,大家一起交流探討,讓我們能更加鞏固自己的會計財務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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