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年限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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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舊年限的最新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ㄒ唬┓课?、建筑物,為20年;
 ?。ǘ╋w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ㄈ┡c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ㄎ澹╇娮釉O備,為3年。

  汽車折舊年限及凈殘值如何規定?
  汽車折舊年限為4年,凈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
  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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