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動房屋附屬設備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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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動房屋附屬設備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一條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因此,不可移動的中央空調等房屋附屬設備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關于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3號)第二條已作了明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對房屋中央空調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等問題的批復》(〔87〕財稅地字第28號)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二、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近日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p>

不可移動房屋附屬設備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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