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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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占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如何把握和計算

計算稅款方式不同,納稅不同

房地產企業因完成商品房的銷售而終止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應繳稅款隨著已售房屋的交付而遞減,這看似已很明確,但實務中讓征納雙方感到困惑和難以把握的是如何具體計算減少的稅款,不同的計算方式將得出不同的結果,影響到納稅人的利益。

例如,某公司2010年取得6萬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年稅額每平方米20元,年應繳土地使用稅120萬元(6萬平方米3元)。已建商品房可售面積30萬平方米,2012年10月將首批已銷售的9萬平方米房屋交付購房者并辦妥相關手續,已售房屋折算用地面積為1.8萬平方米(9萬平方米/30萬平方米 *6萬平方米)。2012年土地使用稅計算:

甲方式:本地區規定的納稅期限為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別以3月31日和9月30日的累計售房面積為半年度終止納稅義務截止時間,其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當年不能減少稅款,只能在次年上半年再計算減少的稅款。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6萬 *20元=120(萬元)。

乙方式:本地區土地使用稅以季度為納稅期,分別在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申報當季的稅款,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四季度終止納稅義務,按季計算減少的稅款:1.8萬平方米 *20元/4=9(萬元);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111萬元(120-9)。

丙方式:與乙地相同也是以季為納稅期,但稅款分月計算、按季繳納,10月交房對應的用地在當月終止納稅義務,從11月起不再繳納稅款,按月計算減少的稅款為:1.8萬平方米 *20元/12 *2=6(萬元);2012年應繳土地使用稅114萬元(120-6)。

相同的涉稅情形,卻因計算方式不同而計算出以上三種應繳稅款,而繳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本年利潤的增減,究竟以何種方式計算最佳呢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財稅〔2008〕152號文件規定,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當月末;國稅發〔2003〕89號文件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在這些法條中,均以“月”作為納稅義務的終止或起始“期”。

由此可見,甲方式顯然加重了納稅人的稅負,也不符合稅法規定;乙方式雖然繳納的稅款最少,但在交房當月就不再納稅,違反了稅款計算“截止到當月末”的規定;而丙方式,對已售房屋對應的用地從次月起依法終止納稅義務,分月計算減少的稅款,按季匯總申報繳納,既符合稅法規定,又減輕了納稅人的稅負,且避免每月申報繳稅的繁瑣,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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