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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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p>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六、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哪些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于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什么?我已經做了詳細的講解,大家一定多注意新政策,注意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和發生的類型,以保證實際工作中,能真正的學會依法納稅,而不是被動納稅,從而使工作處于背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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