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是否應在收單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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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是否應在收單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規定,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應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限為界,確定扣除所屬年度。

從財務處理而言,由于再保險業務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的核算方法,對再保險賠款業務支出,《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第二十條規定,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分保準備金余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還規定了,本條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例外原則?;诖?,國稅函〔2009〕313號文件規定,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對于國稅函〔2009〕313號文件所規定的“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理解及運用。未決賠款準備金又稱“賠款準備金”,指在每一財務年度決算以前,保險人對已經索賠尚未賠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或已發生保險事故尚未索賠的保險賠款或給付所提存的資金準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第三款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因而,財稅〔2009〕4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就本例而言,如果甲保險公司存在提取上述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情形,其稅前列支的損失就是扣除未決賠款準備金后的余額。

賠付支出如何做賬務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支付的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和再保險合同賠付款項。企業(保險)可以單獨設置“賠款支出”、“滿期給付”、“年金給付”、“死傷醫療給付”、“分保賠付支出”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險合同和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賠付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二)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后應當確認的代位追償款,借記“應收代位追償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收代位追償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代位追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已計提壞賬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壞賬準備。

(三)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后取得的損余物資,應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借記“損余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處置損余物資,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損余物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損余物資”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

(四)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應按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是否應在收單年度扣除?想要將再保險業務賬務內容處理的很好,是需要一定的會計能力,如果個人學會計的時間不夠長,還沒有足夠經驗或能力,一定要多在數豆子網繼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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