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服務和境外服務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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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服務和境外服務如何界定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第十條的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是否在境外全程發生是境內接受服務和境外消費服務的首要區別,如果應稅服務不是全環節在境外完成的,則不應視為"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在界定境內服務時,只要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任何一方在境內,即構成境內服務。否則,在境外全程發生的服務是境外消費服務。

委托境外研發支付的服務費用屬于特許權使用費還是勞務費?

對特許權使用費的界定,是居民企業經常出錯的一個難點問題。浙江省啟元公司是一家機械制造企業,為了提高產品競爭力,經常委托境外同行進行新產品設計的研發服務。服務過程中,境外公司會使用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服務成果歸啟元公司所有,支付的服務費用屬于特許權使用費還是勞務費,企業一直拿不準。

根據《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第四章第三條"特許權使用費的理解"作出的答復: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并不許可這些技術使用權,則此類服務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并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屬于特許權使用費。

境內服務和境外服務如何界定,在界定境內服務時,只要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任何一方在境內,即構成境內服務。否則,在境外全程發生的服務是境外消費服務。上文就是數豆子的解讀,大家要注意實務執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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