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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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文件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所得稅怎么不是50%*20%=10%,而成了15%?
  這個減免稅額你可以分兩塊來理解。第一,你是按20%的稅率來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減免了所得稅額5%;第二,對已進行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計征所得稅,相當于又減免了10%的所得稅額,兩個減免合并就相當于小微企業減免了15%的所得稅額,企業只需繳納應納稅所得額的10%。
  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9號七、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怎么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表中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是25%,所以在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時,減免稅額是按應納稅所得額*15%計算的。
  以上就是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全部內容,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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