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社保將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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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繳社保將列入黑名單!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網發布《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5條規定,下面這6種情形擬列入社保“黑名單”: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社保“黑名單”將受哪些懲戒?
  經辦機構在開具“第五條”相關文書時,應告知失信主體被列入社保“黑名單”風險提示內容,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適用情形的失信主體列入社保“黑名單”,同時記錄和生成以下信息: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事由、列入時間、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經辦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
  人社部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單位注意了: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將面臨懲處,最高5年內將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多個方面被限制。
  社保“黑名單”懲戒期限不超5年
  社保“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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