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跨年度的發票能入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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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跨年度的發票能入賬嗎?

開具年份跨年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納稅人取得跨年度發票,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費用發票跨年牽涉到兩個層面的問題:第一個層面是會計處理,第二個層面是涉稅處理。

1、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會計處理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2015年取得的發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費用是不允許的。但有例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2016年真的發現2015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2016年當年的費用,但如果金額大的話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可見在會計處理上,看重實質,只要費用真實發生了,是可以報銷入賬的。

2、涉稅處理

問題的關鍵在于,跨年的費用發票入賬后(無論是記作本年費用,還是記作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務是否認可其在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和2012年第15號公告對此作了解答,解決了納稅人跨年度取得發票的稅前扣除問題。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所得稅預繳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處理,避免了退稅的繁瑣手續。

逾期取得的票據等有效憑證,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企業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月份或年度,再調減原扣除項目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費用支出等扣除項目發生的所屬年度造成的多繳稅款,可在收到發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申請抵繳,抵繳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申請抵繳或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限不得超過3年。

綜上,可以提煉出簡單易懂的規則:費用真實發生,跨年也可入賬,申報可以抵扣,時限不能太長。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企業應盡量避免發票跨年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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