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增值稅預繳能留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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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增值稅預繳能留抵么?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這里的“納稅人”包含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

根據建筑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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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留抵是否可以抵減預繳稅款?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因此對于上述情形,應要求納稅人對銷售貨物部分和建筑安裝部分進行分開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別注明即可,不需簽訂多份合同,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建筑業增值稅預繳是可以留抵的,對于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而言,大家了解就好,再次遇到也就不會糊涂啦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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