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異地設立倉庫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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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異地設立倉庫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答:

2001年5月1日施行新征管法后,對稅務登記事項尚未有相應規定。在未有新的規定之前,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81號文印發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辦理稅務登記。據此,如果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倉庫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則應該辦理稅務登記;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發生的,則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的期限是什么?

答: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必須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算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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