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兼營或混合銷售的納稅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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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一個業務是是兼營還是混合銷售,二者納稅有何區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于混合銷售,實務中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應稅服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一般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服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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