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能否自行評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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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資產能否自行評估增值?這個問題要看稅法以及企業所選用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相關規定。下面我們分別討論這種情況在各種制度規范下的使用條件:
  一、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因此,企業對資產評估增值,資產所有權屬并未改變,因企業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自行評估調整的固定資產增值不會改變計稅基礎,反而會導致賬稅差異。
  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第一章第十一條第十款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固定資產,只能是進行相應的減值,不可以自行評估增值入賬。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根據《關于印發的通知》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應該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以成本計量、不計提減值,也就不可能進行評估增值了。
  四、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企業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調賬,否則,由于計量基礎的不一致,不同會計期間產生的利潤將沒有可比性,容易誤導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報表使用者,從而影響他們的決策。
  但國家規定的可以調整賬面價值的事項僅限于下列兩種情況:
  一是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企業相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
  二是企業兼并,也就是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如果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則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被購買企業各項資產評估后的價值入賬。
  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調賬是因為改組后的企業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均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相當于一個新企業的開始;而整體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相當于兼并企業買進了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應當按被兼并企業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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