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給員工的未休年假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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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給員工的未休年假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取得的未休年假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穩崗補貼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納稅人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如符合上述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的,可依照上述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申報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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