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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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單位2007年度執行新的財務通則,2007年單位福利費有結余,07年發生的福利費(包括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均使用以前年度的福利費結余數,在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能否按照計稅工資的14%作為納稅遞減項目,遞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在以前年度結余的福利費中支付的2007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時候也可作為納稅調減項目,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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