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不得不知道的幾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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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不得不知道的幾項風險,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的財務人員,必須學會如何規避風險,否則在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將會面臨很多稅務風險和法律風險。小編在此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財務人員不得不知道的幾項風險。

第一,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也就是說,對于應收賬款,當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以后,必須在兩年以內起訴,法律才可保護其合法權益;若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限,盡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訴權,但失去了勝訴權,法院將以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喪失勝訴權后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欠款單位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

第二,未收到貨款時先開發票,小心被賴賬

在日常生活中,購貨方支付款項后,收款方才開具發票給購貨方是常見的做法,但在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具發票,購貨方收到發票后再支付貨款,也是非常常見的做法。孰不知,這種常見的做法,卻隱藏著被賴賬的風險。一些無賴公司,會以“已用現金支付貨款,有發票為證”為由賴賬。

第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應謹慎,小心有風險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由于各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遇到這種情況一下要小心謹慎,不能僅憑對方業務人員或財務口頭通知,一定要有相應的書面委托或通知,否則可能遇到風險。

第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小心有風險

企業在采購貨物或接受相關服務時,為降低稅負,財務人員一般都會要求對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抵扣進項。供貨單位可能并沒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保證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讓掛靠單位代開、或讓其供應商或廠家代為直接開票。遇到此種情況,財務人員一定要小心,要嚴格按照2014年稅務總局39號公告的要求,看對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符合貨物(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則,可能因對方虛開發票而受到牽連。

第五,簽訂合同時定金或者訂金應分清

學過經濟法的財務人員都知道,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而定金則是履約的保證,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正因為是保證,一旦違約,作為懲罰,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應雙倍返還)。因而,財務人員在審核合同(開具收據)時,要根據情況使用定金還是訂金,以免造成損失。

第六,股東購買個人資產的借款年底應歸還,否則要繳個人所得稅

我們知道,在企業報銷的個人股東的私人消費支出是要繳個人所得稅的。但還有一點容易忽略:股東或其家庭成員借款用于購買資產,并將其記到個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歸還,否則,要按“股息紅利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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