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項目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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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項目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一、新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在“稅收優惠填報口徑”明確指出,“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p>

  即根據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

舊政策規定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就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方法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方法主要有三種: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

以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均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只要將企業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所不同的是以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用稅后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數額,則不能在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減。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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